刑事判决书文号:(2013)承刑终字第00161-2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吴桂阳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判决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案情介绍] :
2012年6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伙王某,王某某从河北省围场县医院附近打被害人陈某的出租车,去围场镇大筒子沟。在大筒子沟沟门处,出租车司机因沟内路不好走为由拒绝向沟内行驶,遂与刘某等三人发生争执互殴并导致被害人陈某头部受重伤。
[办案经过] :
吴桂阳律师接受此案被告人刘某家属委托之后,担任刘某发回重审之后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之前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重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吴律师经过认真工作,发现该案存在很多疑点,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不合理的矛盾,在发回重审的一审中,提出了无罪辩护意见。发回重审一审依然判处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罪(重伤)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吴律师并未放弃,继续上诉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当庭释放)。
从八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到以缓刑的形式当庭释放,改判幅度很大,吴律师以精湛的学术,不服的精神有力的维护了被告人刘某的合法权益。
1、来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最好的律师事务所)
2、来访线路:点击查看来访地图
3、来访须知:来访必须提前预约
3、联系方式:点击查看联系方式
4、风险提示:刑事案件没有哪个律师是最好的,也没有哪个律师事务所是最好的,请根据律师的成功案例,理性判断律师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