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0)朝刑初字第1210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被告人王某离职时,窃取了用人单位的电脑(价值1100元)一台,后被朝阳司法机关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桂阳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工作,提出三点主要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一,被告人王某是在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才实施的盗窃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二,被盗财产数额不大且已被追回、没有造成财产损失。三,被告人王某一贯表现良好,事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已主动缴纳了罚金。朝阳法院最终采纳了吴桂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王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
吴桂阳律师办理该案能判缓不代表吴桂阳律师办理相似的其他案件都能判缓刑。
吴桂阳是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权威律师,北京诈骗案件罪专业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