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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阳律师代理马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结果判处缓刑,当庭释放

刑事判决书文号:(2011)丰刑初字第1434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2011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北京市某区某小区的停车位处,因其车位被聂某某的奔驰越野车占用,被告人马某某持方向盘锁将聂某某的车辆砸坏,经鉴定,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84356元。被告人马某某后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提起公诉。吴桂阳律师接手该案后,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很小,被告人的主观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泄愤报复。其目的是通过损坏汽车的特定部件触发报警引车主现身挪车并且在事前就表示愿意承担一切修车的费用。2,从本案的起因来看,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而且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事先被告从允许私自占用被告人的车位。3,本案的鉴定结果是八万余元而被告人实际赔偿了受害人30万元整,并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追求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本案被告人砸完车之后一直在案发小区等待处理问题,警察过来传唤时无抗拒行为并如实交代了事情的整个经过,应当认定为自首。综上四点意见,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吴桂阳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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