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文号:(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
刑事判决书文号:(2012)佛顺法刑重字第2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吴桂阳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判决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一审重审判决:
中院发回重审裁定:
原一审判决书:
[办案简介] :
2005年9月,初某和潘某以及其他三名股东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区设立了桂萍制衣厂。2006年4月和嘉意布店发生业务往来,到2009年4月,桂萍制衣厂拖欠嘉意布店货款累积到2719378元。2009年6月8日,桂萍制衣厂因经营不善关门歇业。佛山市某区检察院指控潘、初二人在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有低价转售布料套现70万,和在2009年6月有逃匿的行为,从而涉嫌合同诈骗罪。佛山市某区法院以(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1587号判决判处初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初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亲属慕名并到北京找到吴桂阳律师担任其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吴桂阳律师在代理二审期间,经过认真分析整个案情,认为认定初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佛山中院采纳了吴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为由,以(2012)佛中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理。初某本人及其亲属继续委托吴律师担任初某一审重审的辩护律师。在一审重审中,吴律师虽作无罪辩护未能成功(在中国对已经关押了很长时间的被告人改判无罪是很难的,涉及到追责和赔偿问题),但一审重审中,法院改判初某犯合同诈骗罪,有期徒刑3年,比原先的11年整整少了8年!初某本人及其亲属对律师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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