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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阳律师代理李某某诈骗案一审,结果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由诈骗罪可能10年刑期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罪5年刑期

刑事判决书文号:(2012)集刑初字第10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吴桂阳律师代理了本案的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吴桂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尽管李某及吴桂阳律师对挪用资金罪也不认可,但毕竟挪用资金罪的法定刑比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轻多了。如果本案以合同诈骗罪来判的话,李某将可能面临十年左右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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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桂阳本人的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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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131-67-34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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