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4)嫩刑初字第20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案情介绍] :
2013年7月3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与李某因围观黑龙江嫩江县某拆迁现场时,与拆迁人员发生口角和冲突。后,许某、李某回家取了两把扎枪返回拆迁现场与拆迁人员互殴,最终导致拆迁人员一个重伤,一个轻伤,两个轻微伤。在互殴过程中,许某自己也受了伤,并主动报警求助。
[办案经过] :
吴桂阳律师接受此案被告人许某家属委托之后,担任许某的辩护律师。吴桂阳律师经过工作认为被告人许某自己只构成轻微伤的鉴定意见可能有误,遂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经过市、省两级重新鉴定,均确定为许某构成轻伤。被告人许某自己也构成轻伤,这就与被害人和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最终在各方面的努力之下,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案虽然是许某在自己受伤的情况下报警求助,但到案后许某在经过治疗、能够进行语言表达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吴桂阳律师提出了这种情况可以视为自首的特殊形式。检察院、法院均采纳了吴桂阳律师关于许某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许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当庭释放)。
持凶器造成他人一个重伤,一个轻伤,两个轻微伤,最终经过吴桂阳律师的努力,被判处缓刑当庭释放,还是很不容易的。
吴桂阳是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权威律师,北京诈骗案件罪专业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