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5)牙刑初字第158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贪污400余万元,其中既遂200余万元,未遂2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没有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那么根据刑法规定,贪污达到2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既遂),就得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0万以上、贪污数额两倍(本案约400万)以下的罚金。
本案经过吴桂阳律师的努力,被告人被判处的无论是主刑还是附加刑罚金,均在法定的量刑幅度里,争取到了最轻的从轻处罚。
吴桂阳是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辩律师,北京刑事案件律师,北京著名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知名刑辩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北京刑事案件金牌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权威律师,北京诈骗案件罪专业律师,北京刑事案件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最好的刑事律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