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2)高刑终字第303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吴桂阳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判决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被告人陈 * 强亲属陈志芳赠给吴桂阳律师的锦旗
[办案简介] :
陈某、于某、饶某、曾某因对雇主李某拖欠工资不满,于1995年11月27日凌晨3时许,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马村67号做工房内,由陈某用胳膊猛勒李某的颈部,于某、饶某分别用缝纫机、铁锤猛砸李的头部,陈某等人并将毛巾塞入李某口中,对李进行捆绑,最终致李某机械性窒息死亡。陈某于2011年8月2日抓获归案,2012年3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桂阳律师接受了陈某的委托担任了陈某的二审辩护律师。经过吴律师在二审中的努力,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改判陈某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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