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16)浙0421刑初854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吴桂阳对判决书的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判决书属于法定公开内容,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办案简介] :
嘉善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是12人团伙诈骗案的第一被告,诈骗数额特别巨大(92万),建议法院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吴桂阳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后,向嘉善县法院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虽一直否认自己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法院最终采纳了吴桂阳律师的意见并对被告人王某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比检察院建议的刑期至少减了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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