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1097号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绝对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中任何可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信息全部被遮挡。
[办案简介] :
被告人秦某与受害人曹某因琐事互殴造成曹某右眼受伤害,后秦某被朝阳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吴桂阳律师接手该案后经过工作,提出三点主要辩护意见并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秦某适用缓刑:一,受害人曹某在和被告人秦某互殴的过程中受伤的,受害人曹某自己也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人秦某的责任。二,受害人曹某经医疗机构鉴定受伤部位已基本恢复,没有造成残疾等严重后果,应当对被告人秦某适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秦某一贯表现良好,事后积极认罪悔罪并已主动给付了受害人一万元赔偿金(该数额已远超过曹某的实际损失)。朝阳法院最终采纳了吴桂阳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秦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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